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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驱和六驱越野车外灯光及信号装置的定义 规范

  本文主要介绍四驱和六驱越野车和其他特种车辆的灯光及信号装置的规范定义

  1、主要用于四驱越野卡车,六驱越野车卡车和四驱底盘、六驱运水车等特种车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7—199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7922—1987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车辆认证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

  3.2 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3 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或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4 装载车辆

  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的车辆。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3.5 灯具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5.1 等效灯

  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3.5.2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3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3.5.4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

  3.5.5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灯体的装置。

  3.5.6 可藏灯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能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术语可隐(retractable)专指那些通过自身移动藏人车身内的可藏灯。

  3.5.7 远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8 近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5.9 转向信号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3.5.10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5.11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5.12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3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4 回复反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本标准规定:回复反射牌照板,有关危险品运输中的各种回复反射信号和按国家规定必须用于某些类型车辆或操纵方法上的其他回复反射板和信号均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5.15 危险警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5.16 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7 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8 倒车灯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5.19 驻车灯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位灯。

  3.5.20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最高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5.21 侧标志何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6 发光面[参看附录B(标准的附录)]

  3.6.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7,3.5.8,3.5.16和3.5.18):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面

  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适用3.6.2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

  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处

  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6.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9~3.5.13,3.5.15,3.5.17,3.5.19~3.5.21):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定发光面的上。

  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框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6.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4)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

  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

  3.7 视表面(参看附录B)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厂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上

  的垂直投影(a-b);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最外面的点相切。

  3.8 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9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确定。

  3.10 几何可见度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p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a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观察方向必须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认证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明在此情况下,仍满足认证所需的配光值。

  3.11 外缘端面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本标准规定下

  列突出物除外:

  3.11.1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3.11.2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3.11.3 后视镜。

  3.11.4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3.11.5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2 车宽

  上述3.11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3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车辆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4 双灯或偶数灯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400mm,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mm,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光面也可以由数

  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单个透光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3.15 两灯间距

  同一方向的两灯间距是指:在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精确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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